分公司的招待费能否抵扣?
我所在的分公司平时会产生一些招待费,不知道这些费用能不能进行抵扣。不太清楚相关的税务规定,也不确定分公司和总公司在这方面有没有区别,想了解下分公司的招待费到底能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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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招待费。招待费通常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在税务处理中,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有特定的规定来确定能否扣除以及扣除的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而业务招待费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但并不是可以全额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分公司的招待费是可以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有上述两个标准限制,要取两者中较小的金额作为扣除额。 对于增值税而言,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分公司招待费如果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总结来说,分公司的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而在增值税方面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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