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采购商送货多次不合格是否可以取消合作?
我和一家定点采购商有合作,但是他们送货多次都不合格,给我的业务造成了一定影响。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是否有权利取消和他们的合作,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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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考虑取消与定点采购商的合作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解除权这个概念。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旦行使这种权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消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您和定点采购商在合作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当送货多次不合格时您有权解除合同,那么您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取消合作。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商送货多次不合格属于违约行为,如果这种违约行为已经导致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因为货物不合格影响了您正常的业务开展,那么您也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规定来解除合同。 不过,在解除合同的时候,您需要注意保留好采购商送货不合格的相关证据,比如货物检验报告、双方沟通记录等,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同时,建议您书面通知采购商解除合同,并明确告知解除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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