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中的购货单位能否由采购员自行选择?


在探讨采购单中的购货单位是否可以由采购员自行选择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首先,要明确“采购”这个概念,它是指单位或个人基于生产、销售、消费等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交易行为。在采购活动里,采购单是一种重要的书面凭证,它记录了采购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单位、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采购员在采购过程中属于单位的代理人,其行为是代表单位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采购员实施的采购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购货单位承担。这就要求采购员的采购行为必须符合单位的授权和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单位会有一套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采购流程和权限。如果单位没有明确禁止且赋予了采购员选择购货单位的权力,在符合单位利益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购员可以自行选择。但如果单位有规定购货单位的选择需要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符合特定的条件或者从指定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那么采购员就不能自行随意选择。 此外,如果采购员擅自选择购货单位,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和单位内部制度,采购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即使采购员选择了购货单位,如果单位不追认该行为,采购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采购单中的购货单位通常不可以由采购员自行选择,而要依据单位的授权、相关规定以及法律要求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