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的商品可以不要吗?


在法律层面,订购商品后是否可以不要,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如果是在商品还未交付时,这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消费者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取消订单的条款,比如“七天无理由退货”等类似规定,那么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操作,就可以不要订购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无论是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只要有相关约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取消订单的情形,消费者单方面不要商品就可能构成违约。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商品款项;或者要求消费者赔偿因取消订单给商家造成的损失,比如商品的差价损失、商家为准备商品所支出的成本等。 再者,如果商品已经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一般不能随意不要。不过,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要求退换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