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吗?
我有个官司,原本是简易程序,现在转为普通程序了。我听说普通程序一般是合议庭审理,但法院说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我不太明白这合不合法,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是怎么规定的,这种情况是否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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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通常情况下,普通程序是不采用独任审理的。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它具有完整性、系统性等特点,一般是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通常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这样可以通过集体智慧和相互监督,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并且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使转为普通程序,也是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 在判断本案能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时,要先确定案件是否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再看案件是否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果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就是有法律依据的;若不符合,那么这种审理方式可能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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