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是否可以更改离婚协议?


在离婚期间,是可以更改离婚协议的,但这要分不同的阶段来看。 首先,如果双方还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那么此时的离婚协议还未生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在去登记之前,双方可以随意协商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行。比如财产分割比例、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条款,都可以重新商量并修改。 其次,若双方已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申请,进入了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是可以更改离婚协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更改后可能需要重新提交新的离婚协议给婚姻登记机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从这也能看出,在冷静期内,离婚程序尚未完成,双方对协议有修改的权利。 最后,要是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已经领取了离婚证,此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如果想要更改协议内容,就需要双方再次协商一致,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如果一方不同意更改,另一方只能在有法定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若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法院才可能支持变更协议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