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证据未经允许能否作为证据?
我和别人有一些纠纷,手头有和对方的聊天记录,但是这些聊天记录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留存的。我想把它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不知道这种未经对方允许获取的聊天证据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被法院采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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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聊天证据未经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概念。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 不过,并不是所有未经允许获取的聊天证据都能被采用。证据需要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条件。对于合法性,如果获取聊天证据的方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证据就可能不被法院认可。例如,通过非法入侵他人电脑获取聊天记录,这种方式就是不合法的。而如果只是在正常的交流过程中留存了聊天记录,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形,一般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真实性方面,需要确保聊天记录没有经过篡改、伪造等。比如可以通过聊天软件的原始记录、相关的电子签名等方式来证明其真实性。关联性则要求该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未经允许获取的聊天证据才可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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