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可以办理离婚吗?
我和我对象过不下去了,想离婚。听人说离婚可以去民政局办,也有人说不行。我就想问问,民政局到底能不能办理离婚啊?我需要准备些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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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是可以办理离婚的。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而民政局办理的就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通俗来讲,就是夫妻两人都同意离婚,并且对离婚相关的各种事情都商量好了,就可以去民政局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所以,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是可以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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