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刑事立案后是否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近身边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公安局已经立案了。案件中的受害者遭受了物质损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以及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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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刑事立案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时,被害人可以在这个刑事诉讼中同时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请求。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受伤而支出了医疗费用等,就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这些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该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一是刑事诉讼确已成立,并且还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刑事诉讼程序不成立、尚未启动或者已经结束,被害人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例如,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或者一审判决已经宣告,就不符合这个条件。二是被害人要有一定的物质损失,没有物质损失一般很难提起。三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提起的时间方面,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另外,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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