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授权可以追认吗,追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授权是可以进行追认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授权追认以及其成立要件。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民事诉讼授权追认。在民事诉讼里,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事先明确授予代理人某些权限,而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了一些诉讼行为。之后,当事人对这些行为予以认可,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授权追认。简单来说,就是一开始没给全权限,后来又承认代理人做的事。 关于追认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追认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自己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资格进行追认。比如,一个成年人在民事诉讼中,他本人就可以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追认;如果是未成年人进行诉讼,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可以进行追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 第二,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当事人需要明确地表达出对代理人行为的认可。明示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比如签署一份追认书;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认可代理人的行为。如果只是以沉默的方式,一般不能认定为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三,追认必须是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认可。当事人不能只追认部分行为而拒绝其他部分,除非该行为是可分的。也就是说,如果代理人实施了一系列诉讼行为,当事人要么全部追认,要么全部不追认,不能选择性地追认。 第四,追认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个合理期限具体是多久,但一般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追认。如果拖延时间过长,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导致追认不被认可。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授权是可以追认的,但需要满足上述成立要件,才能使追认产生法律效力,从而让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