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协议书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刑事案件,之前有一份民事调解协议书,我不太清楚这份协议书能不能在这个刑事案件中当作证据来使用。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它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又有哪些要求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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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协议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刑事证据。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证据是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具体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而民事调解协议书通常属于书证范畴。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民事调解协议书以书面形式记录了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纠纷的相关约定和事实情况,从性质上有可能成为证明刑事案件某些事实的证据。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调解协议书都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还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民事调解协议书要作为刑事证据,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例如,在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民事调解协议书能够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双方的和解意愿等事实,且经过查证属实,那么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在案件审理中使用,法院可能会根据这些情况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适当考虑。 另外,在自诉刑事案件中,民事调解协议书如果能够反映出案件相关事实,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起因、经过等,并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也可以作为证据供法院参考。但如果调解协议书存在伪造、篡改或者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等情况,那么就不能作为有效的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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