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聘用短信又被拒录,能否要求招聘方赔偿?


在求职过程中,收到聘用短信又被拒录是一个让求职者十分困扰的问题,关于能否要求招聘方赔偿,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在这种情形下,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招聘和应聘属于民事活动的范畴,招聘方和求职者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当招聘方发出聘用短信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求职者做出了录用的承诺,求职者基于这个承诺可能会放弃其他的就业机会,这是合理的信赖。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虽然招聘方和求职者之间可能还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发出聘用短信这一行为可以视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如果招聘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就可能构成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求职者造成了损失。 接下来分析能否要求赔偿的问题。如果要要求招聘方赔偿,求职者需要证明以下几点。一是招聘方发出了明确的聘用短信,短信内容足以让求职者认为自己已经被录用。二是求职者因为信赖该聘用短信,做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比如放弃了其他工作机会。三是求职者确实因此遭受了损失,例如经济上的损失或者机会成本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求职者可以先与招聘方进行沟通协商,说明自己的情况和损失,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如果协商不成,求职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举证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求职者要尽量保留好聘用短信、与招聘方的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总之,收到聘用短信又被拒录,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求职者是可以要求招聘方赔偿的。但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