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向“二奶”索要赔偿?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关于能否向“二奶”索要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需要明确“二奶”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术语,通常指的是与有配偶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人。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向这种所谓的“二奶”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赔偿请求是在离婚时,无过错方针对有过错的配偶提出的,而不是针对第三者。也就是说,如果配偶存在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过错情形,在离婚时可以向配偶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直接依据这条法律向“二奶”索赔。 不过,如果“二奶”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比如侵犯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等,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赔偿。例如,有配偶者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二奶”,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要求“二奶”返还受赠的财产。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所以,“二奶”取得这些财产没有合法依据,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返还。 另外,如果“二奶”的行为严重到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构成犯罪,例如存在侮辱、诽谤无过错方等行为,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报警等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二奶”索要赔偿,但如果涉及财产返还、其他民事权益损害或者治安、刑事违法等情况,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