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违约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还能要违约金吗?
我之前和卖房人签了购房合同,结果他现在想违约。我还是希望他能继续把房子卖给我,可他这违约的行为也给我造成了一些麻烦。我就想问问,在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我还能不能向他要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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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违约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是有可能主张违约金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这两个概念。继续履行合同,就是让违约的卖房人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把房子卖给您,完成房屋交易的各项流程,比如办理过户手续等。而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是对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意味着,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都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卖房人违约时,买房人既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又可以主张违约金,那么买房人就可以同时提出这两项诉求。不过,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等因素。如果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如果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增加。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您在要求违约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是可以主张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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