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法冻结银行账户造成损失是否可以索偿?


在日常生活中,行政机关有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必须依法进行。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冻结银行账户并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是可以索偿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机关冻结银行账户的合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并且,行政机关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这就明确了行政机关冻结银行账户的主体资格和金额限制等要求。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冻结,就属于违法冻结行为。那么当事人该如何索偿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就包括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也就是说,只要行政机关存在违法冻结银行账户的行为,并且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就有权利要求国家赔偿。 当事人索偿的流程一般如下:首先,当事人可以先向实施违法冻结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该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决定赔偿,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决定不予赔偿,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或者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冻结行为违法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总之,行政机关违法冻结银行账户造成损失,当事人完全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索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