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探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首先要明确附带民事诉讼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两个基本概念。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一定的赔偿来抚慰其精神创伤。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指出是物质损失,而没有提及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的背后有其合理的考量。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社会秩序,而附带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认定和计算相对困难。而且,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安抚被害人精神创伤的作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被害人不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而是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可能获得支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具体的案件情况不同,结果也可能有所差异,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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