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补偿,主要是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身体伤害、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方面的赔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从工伤保险的角度来看,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有明确规定。该条例规定了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但并没有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意味着,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程序中,一般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然而,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其中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例如,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工伤,职工除了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向肇事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部分法院也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支持劳动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劳动者的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等。 综上所述,在单纯的工伤赔偿程序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第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劳动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