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和配偶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对方的一些行为让我精神上受到了伤害,比如经常对我恶语相向、冷落我。我想知道在这种婚内的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对方给我精神损害赔偿呢?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婚内可以或者不可以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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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婚内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明确,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概念解释上,“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与他人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财产暴力、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等;“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之所以婚内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有着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婚姻关系未解除时,很难单纯就精神损害进行界定和赔偿。而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其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和救济,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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