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买卖未过户,申报债权后又申请取回权是否可行?

我之前买了套房子,当时没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卖方那边出了问题,我去申报了债权。现在我又想把房子拿回来,就打算申请取回权。我不太清楚在我已经申报债权的情况下,还能不能申请取回权,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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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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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未过户,申报债权后又申请取回权的情况,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而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房屋买卖中,未办理过户登记,从物权角度来看,房屋的所有权仍登记在卖方名下。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买方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了房屋,只是因为卖方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此时买方在卖方破产的情况下,申请取回权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然而,如果买方只是申报了债权,说明其可能是将该交易作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但这并不当然排除其后续申请取回权的可能性。不过,这可能会面临一些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挑战。程序上,需要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由管理人进行审查和处理。实体上,要证明自己符合取回权的条件,比如前面提到的合同有效、付款情况、占有情况以及未过户的原因等。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未过户,申报债权后又申请取回权是有可能的,但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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