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辞退哺乳期女工?


企业一般情况下不能辞退哺乳期女工。哺乳期女工是指处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女性员工。在法律上,对这一群体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不能以这些理由辞退哺乳期女工。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哺乳期女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辞退哺乳期女工,女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哺乳期女工在遇到被企业违法辞退的情况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