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进行强制全面要约?
我手里有一家公司部分股份,现在想进一步收购,听说有强制全面要约这回事。我不太清楚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到底能不能进行强制全面要约呢?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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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强制全面要约是存在相关法律规定和情形的,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实施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强制全面要约。强制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这就是强制全面要约规定的法律依据。当收购人触发了这一条件,就需要按照规定来进行操作。不过,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形。比如,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如果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那么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另外,如果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从实际意义来看,强制全面要约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当收购人持有大量股份时,中小股东在信息和决策上可能处于劣势。强制全面要约让中小股东有机会按照合理的价格将自己的股份出售给收购人,避免被不公平对待。同时,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也是为了适应不同的市场情况和企业发展需求,保障市场的灵活性和效率。总之,强制全面要约在我国是有法可依的,但具体实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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