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否可以由双方约定?
我买了份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和我提到责任限额的事,说我们可以自己约定。但我有点拿不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是应该有规定的吗,真的能由我们双方来约定吗?我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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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通常是不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强制保险的概念。强制保险,也被称为法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形式。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在特定的风险发生时,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经济赔偿。 以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例,它就是典型的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意味着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由国家法律和相关监管机构统一规定的,而不是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自行约定。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这些限额是明确且固定的,旨在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赔偿。例如,在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等。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能由双方约定的原因主要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如果允许双方随意约定责任限额,可能会导致部分投保人选择较低的限额,从而在事故发生时无法为受害人提供足够的赔偿,违背了强制保险设立的初衷。同时,也可能会引发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当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进行调整的情况,但这也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统一调整,而不是由双方自行决定。总之,从法律规定和强制保险的性质来看,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一般是不可以由双方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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