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能否就合同某一条款确认效力?


在民法典中,是可以就合同某一条款确认效力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条款效力的基本概念。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约定。合同条款的效力,指的是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合同中的某一条款符合上述条件,那么该条款通常是有效的。比如,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签订合同条款时是真实自愿的,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那这个条款就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如果合同某一条款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那该条款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外,合同条款还可能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合同某一条款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该条款。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某一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协商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自行就条款效力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是指由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当事人就条款效力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条款效力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某一条款的效力进行确认。总之,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当事人是可以就合同某一条款确认效力的。无论是确认条款有效、无效还是可撤销,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可供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