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立约定金与违约定金能否同时存在?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对方提出既要收立约定金,又要收违约定金。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不知道这两种定金能不能同时存在,同时收这两种定金合不合法呢?我就怕自己稀里糊涂地交了钱,到时候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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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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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是定金的两种不同类型。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它们能否同时存在。 首先,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立约定金,是为了担保将来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简单来说,就是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前,为了确保双方会去签订正式合同,一方交给另一方的一笔钱。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违约定金,则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正常履行而交付的定金。要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过,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同时存在。 然而,在实践中要考虑具体情况。如果两种定金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数额上限,并且明确各自的适用情形和条件,理论上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例如,在合同订立阶段先交付立约定金,确保双方会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再根据合同履行的需要交付违约定金,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但如果两种定金的设置导致定金总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是不产生定金效力的。 此外,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数额、适用情形等内容,避免产生纠纷。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存在,但需要谨慎设置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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