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


在探讨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合同解除,通俗来讲,就是让原本生效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用再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违约金责任,是指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违约的惩罚和对受损方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违约责任就可能包含违约金责任。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是可以并存的。因为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预先约定的赔偿方式,它的存在并不以合同的继续履行为前提。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支付违约金是对这种损失的一种补偿。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如果乙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甲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甲解除合同后,仍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因为乙的违约行为已经给甲造成了损失,违约金是对甲损失的一种弥补。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就不能并存。因为合同双方已经通过约定排除了违约金责任的适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意味着,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在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时,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是可以并存的。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