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可以追认吗?
我公司的法人代理人在和其他公司签合同时,超越了他的权限范围。现在这份合同已经签了,我不知道公司能不能对这份合同进行追认。我想了解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法人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到底可不可以追认,追认的话有什么条件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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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人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追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比如常见的公司就是典型的法人。而法人代理人则是根据法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当法人代理人超越了法人授予的权限去签订合同,就出现了超越权限代理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法人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法人是可以进行追认的。一旦法人追认了这份合同,那么该合同就对法人产生法律效力,法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追认的方式有很多种。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就是法人明确地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表示对该合同予以认可;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法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认可,但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义务,这也可以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不过,相对人(也就是和法人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法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人代理人超越了权限的相对人。 如果法人不追认这份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那么该合同对法人不发生效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代理人承担。相对人如果因此遭受了损失,可以要求法人代理人进行赔偿。在实践中,如果遇到法人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情况,法人应该及时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合同进行追认,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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