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常委是否可以被传唤?
我想知道县政协常委这个身份在法律上有没有特殊保护。最近了解到传唤这个法律程序,不清楚对于县政协常委,司法机关能不能像对待普通人一样进行传唤,是有特殊规定,还是和一般人没啥区别呢?想搞清楚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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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因为一个人担任县政协常委这一身份而赋予其免受传唤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表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传唤条件,任何公民,包括县政协常委,都可能被传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说明在民事诉讼领域,如果被告符合条件,也会面临传唤甚至拘传的情况,县政协常委同样适用。 所以,县政协常委和普通公民一样,在涉及司法程序且符合传唤条件时,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传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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