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证据保全公证主体是否可以是法院?

我遇到一个纠纷,涉及到一些重要证据,担心这些证据以后可能会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听说有证据保全公证,我不太清楚这个公证主体是不是只能是公证机构,法院能不能作为证据保全公证主体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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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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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和法院的证据保全是两个不同但又有一定关联的概念。首先来解释一下证据保全公证,它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固定或保管,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这表明了公证机构是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定主体之一。而法院的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的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并不是证据保全公证的主体。法院进行的是证据保全,这是一种司法行为,和公证机构的证据保全公证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证据保全公证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由公证机构以中立的第三方身份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而法院的证据保全是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由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的措施。综上所述,证据保全公证主体不能是法院,法院进行的是证据保全而非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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