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时,法院可以拒绝予以执行吗?
我之前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我想让法院执行,但有人说仲裁事项可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我就想知道,要是真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是不是就可以拒绝执行这个仲裁结果呀,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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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仲裁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时,法院是可以拒绝予以执行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原理和规定。 首先,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然而,并不是所有劳动仲裁事项法院都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其中,“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就对应了劳动仲裁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后,会裁定不予执行。 当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还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机会。 总之,劳动仲裁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时,法院有权拒绝执行。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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