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讨债时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在探讨债主讨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向别人要钱,但是债务人不管,债权人就可以替债务人去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法律规定来看,债主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以行使代位权的。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这意味着债主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并且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去要债,导致债主的钱可能收不回来。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 回到开头提到的情况,如果债主的朋友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且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债主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就会支持债主的请求。不过,行使代位权也需要注意,其范围是以债主的到期债权为限,不能超过自己的债权数额去行使。而且,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比如诉讼费等,是由债务人来负担的。同时,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也可以向债主主张。所以,债主在讨债时是有可能行使代位权的,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