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否可以追究隐名股东的责任?


在探讨债权人是否可以追究隐名股东的责任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隐名股东的概念。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显名股东。 从一般的法律原理来看,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隐名股东虽然未在工商登记等文件中显名,但如果其实际参与了公司的出资,那么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当显名股东不能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责任,而显名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 不过,在实践中债权人要追究隐名股东的责任并非易事。债权人需要证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持协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及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只有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隐名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隐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追究隐名股东责任的,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具体操作中,债权人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