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是否可以暂缓执行?

我有个亲戚的刑事案件判决已经生效了,但他目前身体状况很差,家庭也有些特殊情况。我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能不能暂缓执行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想了解下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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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缓执
  • #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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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判决生效后一般是要执行的,但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暂缓执行的。 首先,让我们来解释一下“暂缓执行”。简单来说,暂缓执行就是原本应该开始执行的判决,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等这些原因消失后,再继续执行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如果罪犯存在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又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那么即使刑事案件判决已经生效,也是可以暂缓执行而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过,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并且,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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