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物抵债调解协议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我之前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后来通过法院调解达成了以物抵债调解协议。现在我有点担心,不知道这个协议达成后,是不是物的所有权就直接归我了,也就是这个以物抵债调解协议能不能引起物权变动呢?我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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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物抵债
  • #物权变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以物抵债调解协议能否引起物权变动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以物抵债调解协议。以物抵债调解协议是指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用特定的物品来抵偿债务的协议。而物权变动,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俗来讲,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或者物品的权利状态发生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这就表明,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而言,仅仅有以物抵债调解协议是不够的。必须要完成登记手续,才能真正引起物权的变动。例如,甲欠乙债务,通过调解达成以甲的房屋抵债的协议,但如果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乙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物权。 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动产(如汽车、家具等),以物抵债调解协议达成后,需要将动产实际交付给债权人,物权才会发生变动。比如,丙欠丁债务,调解后用一辆汽车抵债,只有当丙把汽车交给丁时,丁才取得汽车的物权。 此外,以物抵债调解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它只是双方关于以物抵债的一种约定。虽然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并不直接等同于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是一个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法律事实。如果仅仅依据以物抵债调解协议就认为物权已经变动,可能会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不符合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 综上所述,以物抵债调解协议本身一般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对于不动产,需要办理登记;对于动产,需要完成交付。这样才能确保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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