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是否可以撤销?
我和对象登记结婚了,后来发现登记时有些手续好像不太全,属于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我现在心里有点纠结,不知道这样的婚姻能不能撤销,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否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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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简单来说,就是在结婚的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形式来办理结婚登记。比如,可能缺少某些必要的证件,或者没有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登记等。 关于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是否可以撤销,这要分情况来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是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并没有直接将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列为可撤销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欠缺形式要件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可撤销。 如果只是形式上存在瑕疵,比如登记时工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等,只要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就是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婚姻通常是有效的,不能随意撤销。但是,如果因为欠缺形式要件导致婚姻登记存在重大错误,严重影响到婚姻的合法性,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更正或者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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