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我跟别人签了合同,合同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现在对方违约了,我想知道我能不能既让对方赔定金又让对方付违约金,不太清楚民法典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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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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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定金和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而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这就意味着,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守约方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只能二选一。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如果同时并用,其数额可能会远远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既违背了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任原则,也可能导致守约方获得不当利益。 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5万元,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金10万元。后来乙违约,给甲造成了8万元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即获得10万元;甲也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果甲选择定金条款,当定金不足以弥补8万元的损失时,甲还可以请求乙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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