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存在,违约时能否请求同时支付赔偿?


在法律事务中,定金与违约金是两个常见的概念,它们在合同中起着保障合同履行、补偿损失等重要作用。那么,定金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存在,在一方违约时是否能够同时请求支付赔偿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和违约金的基本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具有担保性质,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表明,定金和违约金在合同中可以同时存在,但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如果允许同时并用,其数额可能远远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会加重违约方的负担,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1万元,同时约定如果甲违约,需向乙支付违约金2万元。后来甲违约了,此时乙只能在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2万元中选择其一。 不过,如果选择定金条款后,定金不足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虽然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但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在合同中遇到定金和违约金的问题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