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否有权利不让退房?


在房地产交易中,“退房”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购房款。这一问题涉及到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购房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购房者没有合理的理由,仅仅因为自身的主观意愿想要退房,比如是因为房价下跌觉得不划算等,开发商是有权利拒绝退房的。因为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此时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等。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购房者是有权利要求退房的,开发商不能拒绝。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还有,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如果开发商延迟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总之,开发商是否有权不让退房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购房者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要求退房,开发商有权拒绝;但如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购房者要求退房是合理合法的,开发商不能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