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失信被执行人能否重复列入名单?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对方是失信被执行人,但好像之前也被列入过。我就想问问,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重复列进名单里吗?这种情况法律是咋规定的,会不会因为之前列过就不再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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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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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通俗来讲,就是明明有能力还钱或者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却故意拖着不做的人。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重复列入名单,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只要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这些情形,不管之前是否已经被列入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可以再次被列入。这是因为每一次符合纳入失信名单的行为都是独立的,都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多次被列入失信名单也反映出被执行人更加严重的失信行为和拒不履行义务的态度。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如果被执行人再次出现符合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法院是可以再次将其列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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