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是否能重新起诉?

我有个案子,之前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现在感觉事情好像还有转机,不太清楚这种已经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之后还能不能重新起诉啊?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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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诉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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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是有可能重新起诉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起诉的类型,它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这种情况下,通常意味着犯罪事实本身不符合起诉条件,重新起诉的可能性较小。 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证明犯罪情节并非轻微,或者不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条件,就有可能重新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当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所以,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关键在于是否能获取到新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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