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七年离婚协议书还可以更改吗


离婚七年,离婚协议书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协议。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备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如果有以下情况,还是有可能更改的。一种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如果一方能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若确实存在上述不当情形,法院可能会撤销或更改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若未发现这些情形,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另一种情况是子女抚养问题。如果离婚七年,存在正当理由需要调整子女抚养关系,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更改子女抚养相关的协议内容 。 此外,如果是对子女抚养费的调整,比如因为孩子的实际生活、学习等费用增加,或者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合理理由,离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向当初负责办理离婚登记事宜的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协议的申请,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若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审查材料真实有效,会批准变更申请。但要注意,每一次变更协议通常只能够被受理一次,之后再有变更需求,就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概念: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