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内是否可以更改离婚协议?
我和配偶正在走协议离婚程序,已经进入冷静期了。但我们现在发现之前签的离婚协议有些条款不太合理,想修改一下,不知道在冷静期内能不能更改离婚协议,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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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冷静期内是可以更改离婚协议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对于离婚协议,它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在冷静期内,由于离婚程序尚未完成,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所以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自愿原则,是可以对离婚协议进行更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既然强调是协商一致,那么在冷静期内双方再次协商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协商一致原则的。修改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重新就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协商,确保新的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修改完成后,双方需要重新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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