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能否撤销?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能否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生效,财产分割约定通常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不过,法律也规定了特殊情况。该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能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 比如,一方故意隐瞒财产的真实情况,或者以威胁、逼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不合理的财产分割协议,受损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想要撤销财产分割约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断。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撤销的请求。 总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的撤销是有严格法律条件和程序的,不是一方随意反悔就能实现的。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谨慎考虑,确保协议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