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配可以推翻吗,是否有效?


在探讨离婚协议书财产分配能否推翻以及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离婚协议书的概念。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一旦生效,其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通常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财产分配条款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配是可以推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从而推翻原有的财产分配约定的。 此外,如果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