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一周后可以做吗?
我前几天受了伤,当时没顾得上做伤情鉴定,现在已经过去一周了,不知道还能不能去做伤情鉴定,会不会因为时间久了影响鉴定结果,也不清楚法律对于做伤情鉴定的时间有没有规定,所以想问问一周后还能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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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关于伤情鉴定一周后是否能做,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同时,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也就是说,如果受伤情况比较简单,比如只是一些皮外伤等,一般应尽快进行鉴定,在符合即时鉴定条件时应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完成。但如果伤情比较复杂,像骨折等可能需要观察一段时间病情发展的情况,一周后去做也是可以的,只要在伤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是能够得出较为准确的鉴定结果的。所以,一周后能不能做伤情鉴定,关键要看受伤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达到了可以准确鉴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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