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设股东是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我所在的公司存在虚设股东的情况,我担心这样的行为会不会构成单位犯罪。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虚设股东这种行为和单位犯罪之间有没有关联,想了解一下虚设股东到底能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具体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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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虚设股东是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我们需要先明确单位犯罪和虚设股东的含义。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具有特定的特征,比如犯罪行为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等。 虚设股东,指的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等要求,虚构并不真实存在的股东,或者让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出资的人挂名成为股东。 判断虚设股东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关键在于看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虚设股东是单位决策机构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并且虚设股东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那么就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例如,单位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而虚设股东来伪装公司的经营和资金状况,实施了贷款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贷款诈骗罪。若这种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为了单位利益实施,那就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然而,如果虚设股东仅仅是个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实施的行为,并非代表单位意志,或者该行为没有触犯刑法规定的罪名,那就不构成单位犯罪。比如,某个股东为了获得更多的公司控制权而私自虚设股东,没有涉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单位犯罪。 总之,虚设股东本身不一定构成单位犯罪,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和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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