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三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我现在处于孕期,属于“三期”内,但是公司最近以经营困难为由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是真的不能解除或终止和我的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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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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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女职工的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身体和生活都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情况,可能无法像正常时期一样全身心投入工作,法律给予她们一定的保障,使得她们在这期间不会因为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而失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况。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比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等情况。也就是说,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这些理由来和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三期”期间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存在法定特殊情形除外。女职工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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