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哺乳期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

我现在正处于哺乳期,但是单位却要单方面和我解除合同。我不太清楚单位这么做合不合法,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想知道在法律上,哺乳期单位到底能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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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哺乳期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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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哺乳期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哺乳期指的是女性在生育后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通常为一年左右。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不能以以上这些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法律也并非完全限制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与哺乳期女职工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哺乳期女职工存在上述这些情况,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哺乳期女职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就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单位的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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