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就业协议,通常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用以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那么,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呢?答案是可以约定,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从法律角度来看,就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就业协议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违约金的约定并非毫无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在就业协议的情境中,用人单位通常会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以保障自身的利益,防止毕业生随意违约。例如,用人单位为招聘毕业生可能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如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等,如果毕业生违约,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此时,违约金可以作为一种补偿方式。但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远远超过了用人单位实际遭受的损失,毕业生可以请求适当降低。 对于毕业生而言,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如果认为违约金数额不合理,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修改。同时,也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职业选择,避免随意违约,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总之,签订的就业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要遵循法律规定,且应合理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