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能否对公证债权文书中的保证人强制执行?

我之前和别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还做了公证债权文书,里面有保证人。现在债务人不还钱,我想知道能不能直接对这个保证人强制执行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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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债权
  • #保证人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能否对公证债权文书中的保证人强制执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表明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然而,对于保证人是否能被直接强制执行,情况相对复杂。一般来说,如果在公证债权文书中明确约定了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保证人强制执行的。因为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保证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上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上签字,约定若甲到期不还款,乙有权直接要求丙偿还。那么当甲不还钱时,乙就可以依据该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对丙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公证债权文书中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情况就有所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对保证人申请强制执行,而需要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债务人的债务,并在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即使在可以对保证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意一些程序上的要求。债权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证据材料。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能否对公证债权文书中的保证人强制执行,要根据保证责任的类型、公证债权文书的具体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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