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否可以设立第二顺位?


在探讨股权质押是否可以有第二顺位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就是把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借钱。当债务人到期不能还钱时,债权人就有权把质押的股权卖掉,用卖得的钱来抵债。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典》为股权质押设立第二顺位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虽然这里说的是抵押财产,但对于权利质押,《民法典》在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其中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并且在质押的相关规则上,很多可以参照抵押的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股权质押设立第二顺位是可行的。不过需要注意几个关键问题。首先,登记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权才会依法设立。而且登记的先后顺序直接关系到将来实现质权时的清偿顺序。先登记的质权人优先受偿,只有在先登记的质权人得到全部清偿后,有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后登记的质权人才能就剩余部分受偿。 其次,要关注股权的价值。如果股权的价值不足以覆盖多个质权人的债权,那么后顺位的质权人就可能面临无法全部受偿的风险。所以后顺位的质权人在接受股权质押时,一定要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充分评估,确保自己的债权有实现的可能性。 此外,在设立第二顺位股权质押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要详细约定质押的股权数量、质押期限、担保的债权范围等重要事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是可以设立第二顺位的,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





